皖芜环责改〔2024〕150号
芜湖凯普奥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0803110007,法定代表人:王小龙,地址: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纬二路1988号01幢1号厂房。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检查时硫化工序和手工涂胶工序正在生产,车间大门呈敞开状态,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小龙的身份。
2.2024年9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视频1份,证明你单位的环评、验收、排污许可等环保手续履行情况;证明检查时你单位硫化工序和手工涂胶工序正在生产,车间大门敞开,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的情况。
3.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位置情况。
4.汽车橡胶减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验收监测报告部分页复印件和排污许可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现有项目已履行环评等手续,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有机物废气的上胶工序和硫化工序须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6.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汪洋、郑杰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