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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2-16 15:53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4151

 

芜湖瑞信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52965489D,法定代表人:朱俊胜,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荻港镇鹊江村。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于2024年6月29日、6月30日等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你单位窑尾废气排放口(DA032)在线设备数据显示2024年6月15日16时氮氧化物,6月16日0时二氧化硫、2时二氧化硫、3时二氧化硫、4时二氧化硫、14时二氧化硫、15时二氧化硫,6月19日23时颗粒物,6月20日二氧化硫、0时颗粒物、1时颗粒物,621日0时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1时二氧化硫、8时二氧化硫、23时颗粒物,6月22日二氧化硫、0时颗粒物、1时颗粒物、2时颗粒物、3时颗粒物、12时颗粒物、13时颗粒物,6月23日14时颗粒物、15时颗粒物、16时颗粒物、17时颗粒物,6月24日16时二氧化硫、18时二氧化硫、20时二氧化硫、21时二氧化硫、22时二氧化硫、23时二氧化硫,6月25日二氧化硫,6月26日8时二氧化硫,6月27日二氧化硫,6月29日16时氮氧化物、17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出排放标准;你单位窑头废气排放口(DA021)在线设备数据显示2024年6月16日3时颗粒物、4时颗粒物排放浓度超出排放标准

2.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虚假标记“【计划外】公用系统设备故障”的方式掩盖你单位窑尾废气排放口(DA032)在线监测2024年6月15日16时氮氧化物真实超标,6月16日0时、2时、3时、4时、14时二氧化硫真实超标,6月19日23时颗粒物真实超标,6月20日0时、1时颗粒物真实超标,6月21日0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真实超标、23时颗粒物真实超标,6月22日0时、1时、2时、3时、12时、13时颗粒物真实超标、8时、9时、13时、14时、15时、16时、17时二氧化硫真实超标,6月24日16时、18时、20时、21时、22时、23时二氧化硫真实超标,6月25日0时、1时、4时、21时、22时、23时二氧化硫真实超标,6月26日8时二氧化硫真实超标,6月27日0时、1时、2时、3时、4时、5时、6时、7时、8时二氧化硫真实超标以及窑头废气排放口(DA021)在线监测2024年6月16日3时、4时颗粒物真实超标的数据;2024年6月29日15时51分至18时45分期间,你单位水泥窑正常生产,但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SNCR)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3份、职工身份确认证明原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朱俊胜和你单位滕德胜、王科美、董学兵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滕德胜、王科美、董学兵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芜湖市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复印件1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部分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要从事水泥生产,为涉气类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主要排放口为DA021(窑头废气排放口)和DA032(窑尾废气排放口),分别装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其中排放标准为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100mg/m3情况

3.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委托运营合同复印件1份、铜陵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铜陵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维你单位的烟气在线设备,授权徐立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4.2024年6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为涉气类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主要排放口DA021、DA032分别安装烟气在线设备,并委托铜陵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运维;证明6月12日至27日你单位水泥窑生产情况、烟气在线设备超标数据情况、标记情况;证明6月29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线设备的核查情况,以及因脱硝系统无氨水导致氮氧化物超标的情况。

5.2024年6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徐立),证明你单位窑头、窑尾在线设备委托铜陵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运维,由其员工徐立负责具体工作;证明你单位在线设备运维时间、运维事项,以及2024年6月13日至6月29日期间,6月15日上午窑尾在线故障,维修后恢复正常的情况

6.2024年6月29日至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滕德胜),证明你单位的生产设备、污染防治设施的配套情况、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限值情况、在线设备安装、验收、比对情况;证明自2024年6月14日启炉生产以来,大部分超标数据均是正常生产产生的真实超标数据;证明窑尾配套的复合脱硫系统脱硫原料为粉剂、水剂,你单位一直使用水剂进行脱硫,仅6月23日、24日部分时段额外使用了粉剂进行脱硫;证明你单位窑尾氮氧化物自6月29日15时49分因脱硝系统无氨水导致超标排放的情况

7.2024年7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滕德胜,证明你单位6月14日至6月29日生产期间,窑头颗粒物在线数据、窑尾颗粒物和氮氧化物仅存在小时数据超标,但窑尾二氧化硫在线数据因原料含硫量高、复合脱硫系统粉剂未使用等原因长时间超标;证明你单位在线数据超标后,会编造工况故障的理由对超标数据进行标记,并将故障理由以文字的形式记录到生产报表中;证明你单位窑尾排口2024年6月15日16时氮氧化物排放真实超标,但却标记为“生料磨循环风机跳停”,16日0时、2时、3时、4时、14时、15时二氧化硫排放真实超标,但却标记为“窑尾均化库小料系统故障”、“窑尾申克称故障”,19日23时、20日0时、1时颗粒物排放真实超标,但却标记为“均化库下料系统故障”,20日二氧化硫日均值、0时、14时、15时、16时、17时、20时、21时、22时、23时排放真实超标,但却标记为“均化库下料系统故障”、“申克称下料不稳定”、“窑头破碎机大块卡死”等,21日0时氮氧化物、0时、1时、8时二氧化硫排放真实超标,22日0时、1时、2时、3时、12时、13时颗粒物、8时、9时、13时、14时、15时、16时、17时二氧化硫排放真实超标,但却标记为“窑尾收尘铰刀故障”、“早上八点因天气下雨物料水分较高,结库严重,下料不畅,造成工艺煅烧不稳波动频繁”等,23日10时、11时、13时、14时、15时、16时、17时颗粒物排放因窑尾收尘振打电机故障导致真实超标,24日16时、18时、20时二氧化硫排放真实超标,但却标记为“窑尾循环风机跳停”,24日21时、22时、23时、25日0时、1时、4时二氧化硫排放真实超标,25日21时、22时、23时二氧化硫排放真实超标,但却标记为“窑尾收尘铰刀故障减产处理”,26日8时二氧化硫排放真实超标,但却标记为“窑头破碎机大块卡”,27日二氧化硫日均值、0时、1时、2时、3时、4时、5时、6时、7时、8时排放真实超标,但却标记为“窑内结蛋减产慢转处理”,29日15时、16时、17时、18时氮氧化物排放超标为无氨水导致SNCR无法正常运行;证明你单位窑头排口2024年6月16日3时、4时颗粒物排放真实超标的情况

8.2024年7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王科美),证明你单位出现在线数据超标时会进行虚假标记,并将理由记录至生产记录中;证明你单位环保微信群中明确记录2024年6月27日标记的窑内结蛋减产慢转处理虚假的情况。

9.2024年7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董学兵),证明你单位会编造理由标记在线超标数据,并将理由记录至生产记录中;证明2024年6月14日至6月29日的数据超标情况、超标原因、标记情况;证明你单位窑尾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主要原因为原料问题,6月29日下午窑尾氮氧化物排放超标为脱硝系统无氨水导致的情况

10.2024年7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滕德胜),证明你单位均化库故障生料磨循环风机跳停、熟料拉链机故障、三级筒堵、熟料提升机故障、窑尾循环风机跳停、申克称故障、窑头破碎机大块、9082拉链机故障、窑头入库提升机故障的结果,会在生产报表中有明确的记录,窑内结蛋、原料含水量大不会影响水泥窑工况以及确认了执法人员汇总的窑头超标数据、窑尾超标数据的情况

11.2024年8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滕德胜),证明你单位2024年6月14日至6月29日生产期间窑尾排口二氧化硫超标为原料含硫量高,尤其是原料黑沙含硫量非常高的情况

12.你单位窑头超标数据打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窑头排口颗粒物排放真实超标情况,虚假标记情况,其中2024年6月16日3时、4时颗粒物排放真实超标,标记“均化库下料系统故障”为虚假标记。

13.你单位窑尾超标数据汇总表1份证明你单位窑尾排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真实超标情况,虚假标记情况,其中2024年6月15日16时氮氧化物排放真实超标、标记的“生料磨循环风机跳停”为虚假标记,16日0时、2时、3时、4时、14时、15时二氧化硫排放真实超标、标记的“窑尾均化库小料系统故障”、“窑尾申克称故障”为虚假标记,19日23时、20日0时、1时颗粒物排放真实超标、标记的“均化库下料系统故障”为虚假标记,20日二氧化硫日均值、0时14时、15时、16时、17时、20时、21时、22时、23时排放真实超标、标记的“均化库下料系统故障”、“申克称下料不稳定”、“窑头破碎机大块卡死”为虚假标记,21日0时氮氧化物、0时、1时、8时二氧化硫排放真实超标,21日23时、22日0时、1时、2时、3时、12时、13时颗粒物、8时、9时、13时、14时、15时、16时、17时二氧化硫排放真实超标、标记的“窑尾收尘铰刀故障”、“早上八点因天气下雨物料水分较高,结库严重,下料不畅,造成工艺煅烧不稳波动频繁”为虚假标记,23日10时、11时、13时、14时、15时、16时、17时颗粒物排放因窑尾收尘振打电机故障导致的超标,24日16时、18时、20时二氧化硫排放真实超标,标记的“窑尾循环风机跳停”为虚假标记,24日21时、22时、23时、25日0时、1时、4时二氧化硫排放真实超标,标记的“申克称下料不稳定”、“申科秤故障”为虚假标记,25日21时、22时、23时二氧化硫排放真实超标、标记的“窑尾收尘铰刀故障减产处理”为虚假标记,26日8时二氧化硫排放真实超标、标记的“窑头破碎机大块卡”为虚假标记,27日二氧化硫日均值、0时、1时、2时、3时、4时、5时、6时、7时、8时排放真实超标、标记的“窑内结蛋减产慢转处理”为虚假标记,29日16时、17时氮氧化物排放因SNCR无氨水导致超标的情况

14.芜湖市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6份(6月29日拍摄),证明你单位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实测量程为二氧化硫为0-571mg/m3、一氧化氮量程为0-669mg/m3,运维人员运维的情况;证明你单位配套有SNCR脱硝和复合脱硫系统,但复合脱硫系统仅6月23日、24日部分时间段使用粉剂;证明你单位2024年6月29日约18时45分止料停炉的情况

15.2024年6月29日视频4份,证明你单位在线设备标气核查合格;证明牛殿伟氨水罐内无氨水导致窑尾氮氧化物超标;证明你单位“瑞信环保管理群”中的聊天记录。

16.芜湖市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7月5日拍摄),证明你单位“瑞信环保管理群”中的聊天记录。

17.芜湖市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8月30日拍摄),证明你单位原料黑砂含硫量高的情况。

18.你单位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TLG-3000型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委托运营合同复印件1份、安徽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检测报告(编号KDE240573-1、KDE240573-2)复印件1份、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维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窑头、窑尾各安装有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于2019年11月2日通过验收,委托铜陵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运维,铜陵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按要求开展运维、校准、校验等工作,并于2024年6月15日更换窑尾在线设备采样泵,修复氧含量异常问题;证明你单位委托安徽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比对检测,6月20日比对检测结果合格的情况

19.你单位工况标记情况打印件1份、你单位常规监测因子标记打印件1份、芜湖市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6份(7月18日截图),证明你单位的标记情况,其中标记均为当天或是次日9时前新增标记。

20.你单位窑头超标小时数据打印件1份、旋窑窑尾超标小时数据打印件1份、2024年6月21日1时有效分钟数据打印件1份、旋窑窑尾2024年6月25日有效数据打印件1份、窑头分钟超标数据打印件1份、旋窑窑尾分钟超标数据打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窑头、旋窑窑尾的超标数据情况,并按规范要求对6月21日1时小时数据、6月25日有效日数据进行了计算。

21.你单位窑炉大气污染治理记录表复印件1份、中控窑原始记录台账复印件1份、中控原料磨原始记录台账复印件1份、中控煤磨原始记录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2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内部构筑物位置。

2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24.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吴光跃王昌海、秦如月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时应保证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按规范进行标记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