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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2-16 15:54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4152

 

芜湖港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N59K86E,法定代表人:许俊,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长江中路港一路18号13、14、15幢材料库。

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交办问题,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8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车牌号为皖B72555的机动车实际为前驱柴油车,根据检测规范(GB3847-2018)应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气检测,但你单位却于2023年1月31日、2024年3月18日使用自由加速法对该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许俊的身份。

2.2024年7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3月18日使用自由加速法对车牌号为皖B72555的机动车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的情况

3.2024年7月24日、8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复测视频监控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车牌号为皖B72555的机动车实际为前驱柴油车,根据检测规范(GB3847-2018)应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气检测,但你单位却于2023年1月31日、2024年3月18日使用自由加速法对该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证明你单位对车牌号为皖B72555的机动车环境检测费用的情况。

4.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所处的位置。

5.检测报告复印件3份,证明你单位使用自由加速法对车牌号为皖B72555的机动车开展检测并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情况。

6.你单位车辆检测凭证复印件3份,证明车牌号皖B72555机动车在你单位开展检测费用的情况。

7.机动车环境检测监管平台调取的皖B72555机动车历史检测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2018年2月5日、2019年3月7日、2020年3月14日、2021年3月2日该车辆尾气检测方法均为加载减速法,但2022年3月3日、2023年1月31日、2024年3月18日在你单位使用自由加速法开展检测的情况。

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机动车排放检验资质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10.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汪洋、蒋志鹏、郑杰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