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芜环责改〔2024〕153号
芜湖创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MX7AR4F,法定代表人:章奇江,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河路金湾工业园。
我局于2024年9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检查时你单位焊接、打磨等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收集管道被拆除,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奇江和你单位赵海林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赵海林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年9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影像资料1份、2024年9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焊接、打磨等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收集管道被拆除,未投入使用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实际生产场所所处的位置。
4.汽车零部件、五金产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页复印件、审批意见复印件、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已履行相关手续以及该项目需要配套安装的废气处理设施情况。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进行排污登记的情况。
6.工作计划、废气管道工程报价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3月进行厂房内部改造,拆除了废气收集管道的情况。
7.产量统计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生产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9.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赵勇、杨江、熊为琴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生产时应保证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