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芜环责改〔2024〕154号
安徽省兴伟钢铁炉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820621870,法定代表人:周亮,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荻港潘冲。
根据非现场检查线索,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9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通过虚假标记“停运”、“烟气净化系统设备故障”的方式掩盖2024年8月16日23时,8月17日0时至2时,8月25日20时、21时,8月27日19时至28日8时烧结机头废气排放口颗粒物自动监测小时数据超标的情况。依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辞职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亮和你单位王志、杨荣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王志、杨荣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证明你单位原环保专员刘星已于2024年4月离职的情况。
2.芜湖市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部分页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部分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要从事炼铁,为涉气类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烧结机头废气排放口(DA009)装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为40mg/m3的情况。
3.TLG-3000型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委托运营合同复印件1份、铜陵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铜陵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维你单位的烟气在线设备,并授权徐立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4.2024年8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烧结机头废气排放口(DA009)安装了烟气在线设备以及历史记录显示8月16日23时,8月17日0时、1时、2时,8月25日20时、21时,8月27日19时至28日8时颗粒物小时数据超标,生产记录显示上述时间段正常生产的情况。
5.2024年9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烧结机头废气排放口(DA009)自动监测数据颗粒物8月16日23时,8月17日0时、1时、2时小时数据超标,你单位于2024年8月17日7时30分将2024年8月16日7时至20时的“【计划内】按生产计划停炉检修”标记(备注停产)修改为8月16日7时至17日3时的“【计划内】按生产计划停炉检修”标记(备注停产);证明你单位烧结机头废气排放口(DA009)自动监测数据颗粒物2024年8月25日20时、21时小时数据超标,你单位于2024年8月25日17时08分将2024年8月25日7时至20时的“【计划内】按生产计划停炉检修”标记(备注停产检修)修改为8月25日7时至21时的“【计划内】按生产计划停炉检修”标记(备注停产),又于8月26日14时40分将停运标记延长至8月25日22时;证明你单位烧结机头废气排放口(DA009)自动监测数据颗粒物2024年8月27日19时至28日8时小时数据超标,你单位于2024年8月27日21时53分将2024年8月27日7时至20时的“【计划内】按生产计划停炉检修”标记(备注停产检修)修改为8月27日7时至27日22时的“【计划内】按生产计划停炉检修”标记(备注停产),又于8月27日22时02分停运标记延长至8月28日7时;证明你单位烧结生产报表记录上述时间段为正常生产,你单位于8月28日集中删除标记、修改标记,将“【计划内】按生产计划停炉检修”修改或删除后新增为“【计划外】烟气净化系统设备故障”,8月29日再次集中删除的情况。
6.2024年9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王志),证明你单位烧结机头废气排放口(DA009)安装、联网有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已验收,委托铜陵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运维;证明你单位烧结机头废气排放口(DA009)8月16日23时,8月17日0时、1时、2时,8月25日20时、21时,8月27日19时至28日8时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小时数据超标时段烧结机均为正常生产,超标原因判断为除尘器的布袋问题;证明你单位烧结机为白天停产、夜间生产模式,生产时烧结机头排口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后,就延长烧结机标记的停产时间,8月28日针对烧结机头排口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时间重新标记为“【计划外】烟气净化系统设备故障”,8月29日又再次删除的情况。
7.2024年9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杨荣),证明你单位烧结机头废气排放口(DA009)自动监测数据的标记主要是延长停产时间,8月28日集中删除烧结机头标记,重新标记为烟气进化系统故障,8月29日再次删除标记的情况。
8.2024年9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徐立),证明铜陵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立负责运维你单位的烟气在线设备,2024年8月13日、20日、27日对你单位烧结机头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维,20日、24日对粉尘仪进行排查,未发现粉尘仪存在故障的情况。
9.芜湖市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企业标记历史记录截图),证明你单位烧结机头废气排放口(DA009)自动监测数据的标记情况。
10.芜湖市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你单位烧结机头废气排放口(DA009)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情况、配套除尘设施拆除的布袋,以及8月17日8时58分王志联系杨荣对烧结机头超标数据进行标记,杨荣回复标记的停产检修的情况。
11.2024年8月24日视频2份,证明2024年8月24日、9月1日你单位对烧结机头配套的除尘设施更换布袋的情况。
12.视频监控1份,证明你单位烧结机2024年8月25日、27日、28日的生产情况。
13.烧结机头烟气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意见、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日常巡检记录表、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烧结机头烟气自动监控设备的验收和运维情况。
14.工业产品买卖合同、布袋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烧结机头配套的布袋购买情况。
15.烧结生产日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烧结机8月16日23时,8月17日0时、1时、2时,8月25日20时、21时,8月27日19时至28日8时正常生产的情况。
16.烧结机头小时超标数据、分钟数据打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烧结机头自动监测设备的颗粒物超标情况以及烟气含氧量、流速、温度等数据显示你单位烧结机头生产情况。
1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18.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吴光跃、王昌海、张丹枫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生产时应保证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按规范进行标记。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