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芜环责改〔2024〕155号
玉柴联合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2842152Q,法定代表人:吴其伟,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峨溪路9号。
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交办线索,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检查时正在进行补漆作业,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中UV光氧灯管损坏未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吴其伟和你单位刘志安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刘志安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年8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10日现场照片3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补漆作业,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中UV光氧灯管损坏未亮。
3.年产5万台发动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页、环评批复、验收意见和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页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已履行环保手续以及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的情况。
4.设备日常点检、保养记录表(7月)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7月3日已发现UV光氧灯管损坏的情况。
5.年产量汇总表、2024年产量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
6.环保设施改造项目涂装车间废气处理项目说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涂装车间废气处理项目相关说明。
7.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平面布局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9.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汪涛、雷佳玮、王蒙蒙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