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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2-16 15:58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4156

 

芜湖市恒强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564974329D,法定代表人:杨机杰,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绿色工业园龙塘路。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丝印烘烤工序正在作业,车间未密闭,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机杰的身份。

2.2024年8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监控录像1份、照片4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丝印烘烤工序正在作业,车间未密闭,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未运行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厂区平面布局情况。

4.年产2万吨注塑加工电器产品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环保批复、验收部分页复印件各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履行环评等手续,要求丝印烘烤工序产生的废气需收集并经活性炭处理后排放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6.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汪涛、雷佳玮、王蒙蒙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丝印烘烤工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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