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环保业务 > 环境监察 > 环境执法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2-16 16:01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4157

 

芜湖市鑫磊金属材料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N49TY09,法定代表人:刘彬,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经济开发区。

根据信访投诉,我局于2024年7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在固定拆解区域(配套建设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对报废汽车零部件进行拆解切割,产生的拆解废气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2.露天堆放废橡胶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未按规范贮存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刘彬和你单位夏禹的身份,证明单位确认了夏禹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年7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视频2份、调取的监控视频1份、照片4份,证明你单位车间内小型车辆停放区域有一员工正在对地面一些弹簧类的工件进行拆解,拆解过程产生废气,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且车间门、窗处于开启状态;证明你单位车间内西侧设置有车辆拆解区域,配套有废气收集和处理设备;证明在你单位厂房外西北侧靠近危废库的墙角处,露天堆放一堆拆解下来的密封橡胶,在这堆橡胶的西侧有一个废弃货车车斗,车斗内装有大量拆解下来的密封橡胶;证明你单位厂房外西北拐角处有一个货车箱体,箱体内放有约60至70只废旧蓄电池的情况。

3.2024年7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危废转移联单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员工实际操作区域是公司成品和半成品堆放区,工人在对汽车拆解后的减震器进行切割,取出减震器中的密封橡胶,切割过程中有烟雾产生;证明2024年5月以来你单位直接在废机动车贮存区域进行车辆拆解,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证明检查后你单位按规范处置了废橡胶和废铅酸蓄电池的情况。

4.废旧金属物资回收、报废汽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部分页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现有项目已履行环评等手续以及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和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要求等情况。

5.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平面布局等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7.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胡鹏、伍杨子、洪葵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项、第三项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生产时应保证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按规范收集贮存固体废物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