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芜环责改〔2024〕158号
芜湖宏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849326062,法定代表人:宋执奎,地址: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山南路102号综合厂房。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焊接工位正在作业,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宋执奎和你单位季建明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季建明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年7月5日现场视频1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焊接车间焊接工位正在作业,配套的移动式焊烟收集处理设备和固定式废气收集处理设备均未使用的情况。
3.2024年8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8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焊接车间焊接工位正在作业,配套的移动式焊烟收集处理设备和固定式废气收集处理设备均未使用的情况。
4.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部分页、批复及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现有项目已履行环评等手续,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需经收集治理后排放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6.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田顺梅、袁松、查琦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生产时应保证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