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芜环责改〔2024〕161号
安徽田博仕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XGRW2J,法定代表人:吴业云,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B-办1009。
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等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仅于2024年7月17日约20时30分至21时34分对安徽海螺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DA003排口及其对应进口的有组织硫酸雾进行了一次采样,但你单位却出具了采样时间为2024年7月17日9时7分至10时7分、10时15分至11时15分、11时22分至12时22分和2024年7月18日8时43分至9时43分、9时55分至10时55分、11时03分至12时03分(每个采样口每天采集三次采集硫酸雾)的检测报告(编号:HJ20240091)。根据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封面和第1页复印件1份、实验室组织机构图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授权委托书》4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吴业云和你单位吴飞扬、胡伟林、纪紫伟、郭秀磊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吴飞扬、胡伟林、纪紫伟、郭秀磊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安徽海螺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排污许可证部分页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大气排放口DA003主要污染物为硫酸雾以及相关检测要求的情况。
3.技术咨询合同书复印件1份、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为安徽海螺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服务,并出具环境监测报告,其中监测方案明确载明DA003及其进口检测硫酸雾、监测2天、每天3次的情况。
4.2024年10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份、监控视频1份,证明编号为HJ20240091的检测报告及其原始记录显示你单位采样人员分别于2024年7月17日9点07分至10时07分、10时15分至11时15分、11时22分至12时22分和2024年7月18日8时43分至9时43分、9时55分至10时55分、11时03分至12时03分对安徽海螺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DA003排口及其对应的进口进行了有组织废气的采样(检测项目:硫酸雾),但视频监控显示上述时间段内无人员进行采样活动,仅于2024年7月17日夜间累计有3名人员前往DA003排口及其对应的进口进行采样,采样时间约为20时30分至21时34分的情况。
5.2024年10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吴飞扬),证明你单位主要从事环境检测,采样人员实际于2024年7月17日夜间对安徽海螺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DA003排口及其进口开展采样,每个采样口采集了两组硫酸雾样品,但通过伪造,出具了编号为HJ20240091的检测报告的情况。
6.2024年10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胡伟林),证明你单位采样人员仅于2024年7月17日夜间对安徽海螺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DA003排口及其进口开展采样,采样时间约1小时,每个采样口采集了两组硫酸雾样品,在采样人员伪造了DA003排口及其进口的采样记录的情况下出具了编号为HJ20240091的检测报告的情况。
7.2024年10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纪紫伟),证明你单位采样人员仅于2024年7月17日夜间对安徽海螺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DA003排口及其进口开展采样的情况。
8.2024年10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郭秀磊),证明你单位为了完成检测业务,授意采样人员伪造采样记录,从而出具了编号为HJ20240091的检测报告的情况。
9.2024年10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吴业云),证明2024年10月18日,采样人员向你单位报告了编号为HJ20240091的检测报告中对DA003排口及其进口的采样、检测属于伪造的情况。
10.编号为HJ20240091的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检测报告记载你单位于2024年7月17日、18日两天对安徽海螺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DA003排口及其进口开展采样,每天每个采样口分别采集3次硫酸雾的情况。
11.编号为HJ20240091的检测报告对应的原始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原始记录载明你单位负责对安徽海螺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验收监测,监测方案明确载明DA003及其进口检测硫酸雾、监测2天、每天3次,采样人员分别于2024年7月17日9时7分至10时7分、10时15分至11时15分、11时22分至12时22分和2024年7月18日8时43分至9时43分、9时55分至10时55分、11时03分至12时03分对安徽海螺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DA003及其进口开展了硫酸雾的采样检测的情况。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13.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王昌海、秦如月、汪忠武、张丹枫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严格遵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