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芜环责改〔2024〕162号
芜湖润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8Q84G793,法定代表人:舒之昊,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万春花园嘉园公共用房3楼305办公室。
我局于2024年8月8日对芜湖市城区管网攻坚战项目(二标段)施工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经检测,你单位使用的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环保喷码为X-CB005468)的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0.90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排气烟度限值(0.5m-1)。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舒之昊和你单位裴学勤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裴学勤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年8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份、2024年8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0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经检测,你单位使用的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环保喷码为X-CB005468)的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0.90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排气烟度限值(0.5m-1)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施工工地所处的位置为芜湖市市区的情况。
4.钢板桩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负责芜湖市城区管网攻坚战项目(二标段)桩基施工的情况。
5.检测报告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你单位一台环保喷码为X-CB005468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尾气检测以及送达的情况。
6.《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打印件1份,证明芜湖市市区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8.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赵勇、杨江、熊为琴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不得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