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芜环责改〔2024〕164号
南陵县金盾机动车检测施救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95064269N,法定代表人:谢益旺,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茶丰村318国道旁。
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交办问题,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等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调阅相关资料,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在对皖BT6192等76辆天然气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的要求采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验,而是擅自放宽检验方法改用双怠速法进行检验并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谢益旺和你单位范传疆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范传疆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年7月25日、10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经调阅检验报告,你单位在对皖BT6192等76辆天然气车进行尾气检测时,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验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的情况。
3.2024年7月25日、9月11日、10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经调阅检验报告,你单位在对皖BT6192等76辆天然气车进行尾气检测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的要求采用稳态工况法检验,而是擅自放宽检验方法改用双怠速法进行检验并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
4.检测收费标准照片及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对皖BT6192等76辆天然气机动车检测时的收费情况。
5.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实际经营场所所处的位置情况。
6.皖BT6192等76辆天然气机动车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共计76份,证明你单位对该76辆机动车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验并出具了检测报告的情况。
7.皖BT6192、皖BT6237、皖BT6115等3辆车复测报告各1份,证明你单位采用稳态工况法对上述车辆进行复测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9.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胡鹏、汪俊、蒋志鹏、郑杰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