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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1-06 09:53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4166

 

安徽格临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RA6196W,法定代表人:张璐,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银湖北路50号通全科技园内。

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交办问题,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等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对芜湖邦仕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进行苯系物检测时,在分析苯系物所用气相色谱仪(WGLJC-001-035)连接的电脑系统多次修改分析时间,生成色谱图,使已经超期的样品能在检测规范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分析,并总计出具了8份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对芜湖车贝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非甲烷总烃检测时,在分析非甲烷总烃所用气相色谱分析仪(仪器编号WGLJC-001-041)连接的电脑系统修改分析时间,生成色谱图,使已经超期的样品能在检测规范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分析,并出具检测报告(包含在上述8份检测报告内)。上述行为符合原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你单位属于篡改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璐和你单位甘安然、伍枝群、戴勇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甘安然、伍枝群和戴勇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芜湖车贝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员工李静的身份,证明该单位确认了李静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3.2024年8月26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2024年10月11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2024年8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10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10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0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为了使已经超期的样品能在检测规范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分析,于2024年6月12日将非甲烷总烃气相色谱分析仪(仪器编号WGLJC—001—041)的电脑时间修改为2024年6月8号,然后出具非甲烷总烃检测结果;证明你单位多次修改苯系物所用气相色谱仪(WGLJC-001-035)连接的电脑系统时间,对芜湖邦仕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芜湖方程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芜湖车贝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芜湖乾安实业有限公司、芜湖红方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雷尔伟交通装备有限公司、芜湖双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苯系物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编号:240261、240260、240344、格临检测(2024)检字第230655Q001号、格临检测(2024)检字第230660Q002号、格临检测(2024)检字第230660Q003号、格临检测(2024)检字第240014Q002号、240197-02),导致苯系物的检测时间与实际检测时间不符;证明上述检测报告已正式出具并送达的情况。

4.报告编号为240261、240260、240344、格临检测(2024)检字第230655Q001号、格临检测(2024)检字第230660Q002号、格临检测(2024)检字第230660Q003号、格临检测(2024)检字第240014Q002号、240197-02、240159-03-001、240159-03-002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对芜湖邦仕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芜湖方程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芜湖车贝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芜湖乾安实业有限公司、芜湖红方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雷尔伟交通装备有限公司、芜湖双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芜湖可挺汽车底盘件有限公司的采样检测情况,其中芜湖可挺汽车底盘件有限公司的两份检测报告(编号:240159-03-001、240159-03-002)因企业工况问题,苯系物数据未出具报告的情况。

5.苯系物气相色谱仪WGLJC-001-035修改时间详细情况及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气相色谱仪WGLJC-001-035修改时间和检测报告送达等的详细情况。

6.部分项目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部分检测项目情况。

7.非甲烷总烃气相色谱仪(仪器编号WGLJC—001—041)连接的电脑系统由2024年6月12日修改为6月8日的修改记录截图1份、显示为2024年6月8日的总烃分析记录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6月12日将非甲烷总烃气相色谱分析仪(仪器编号WGLJC—001—041)时间修改为6月8日,并出具了检测数据的情况。

8.2024年8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单位气相色谱分析仪(仪器编号WGLJC—001—041)建设情况。

9.实验检测分析师甘安然、伍枝群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甘安然和伍枝群在你单位的检测资格情况。

10.2024年6月7日-8日电子打卡考勤记录打印件1份、视频监控1份,证明你单位2024年6月7日-8日工作人员到岗情况。

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检测资质情况。

12.苯系物所用的气相色谱仪(WGLJC-001-035)连接的电脑修改时间的历史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自2023年来,人为修改苯系物气相色谱仪连接电脑的时间情况。

1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份,证明你单位已将编号为240344的检测报告送达给芜湖车贝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

1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15.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杨富、张勇、乔梦雅、吴光跃、秦如月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严格遵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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