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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1-06 09:55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4167

 

芜湖尚唯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50998839,法定代表人:杜战军,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北路28号。

我局于202495日等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1#车间热压成型工序、发泡工序正在生产,发泡和部分热压成型工序单独配套的干式过滤器+光氧催化+一级活性炭设施未开启;部分热压成型工序单独配套的两级活性炭设施也未开启。

2.汽车内饰件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线项目于2024617日通过整体验收,验收报告等材料中记载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有两套发泡龙门和发泡机,1#车间内混合浇注、发泡、脱模废气通过干式过滤器+光氧催化+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处理,但验收时你单位实际仅于1#车间南侧建设了一套发泡龙门和发泡机,且1#车间内混合浇注、发泡、脱模废气通过干式过滤器+光氧催化+一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未按环评及审批意见建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杜战军和你单位蔡宇明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蔡宇明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安徽宏安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王辉和该单位杨燕的身份,证明该单位确认了杨燕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3.202495日、9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现场视频4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1#车间热压成型工序及发泡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干式过滤器+光氧催化+一级活性炭设施、两级活性炭设施未运行;证明你单位现有生产设备及污染处理设施建设的情况。

4.202495日、202499日、20241014日对你单位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1#车间热压成型工序及发泡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干式过滤器+光氧催化+一级活性炭设施、两级活性炭设施未运行;证明你单位2024617日通过汽车内饰件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线项目整体验收时,1#车间仅南侧建设有一套发泡龙门和发泡机,1#车间内混合浇注、发泡、脱模废气通过干式过滤器+光氧催化+一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处理,与验收监测表中记载的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有两套发泡龙门和发泡机,1#车间内混合浇注、发泡、脱模废气通过干式过滤器+光氧催化+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处理的情况不相符。

5.20241014日对安徽宏安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宏安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是你单位的委托验收公司,验收时你单位实际仅在1#车间南侧建设有一套发泡龙门和发泡机,1#车间内混合浇注、发泡、脱模废气通过干式过滤器+光氧催化+一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处理,与验收监测表中记载的情况不相符。

6.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总体布局情况。

7.汽车内饰件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页及环评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现有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对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情况。

8.汽车内饰件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部分页面及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4617日通过整体验收,验收监测表中记载的主要生产设备、废气处理设施与实际建设的情况不一致。

9.2024年设备维修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95日上午高压电房发生故障,需临时停电的情况。

10.1#车间北侧发泡设备安装移交验收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1#车间北侧发泡线生产设备于202475日安装完成的情况。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12.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黄鑫怡、秦如月、乔梦雅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第二项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1.立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第一项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2.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改正上述第二项行为,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