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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1-06 09:57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4169

 

芜湖新元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99036223,法定代表人:陈昌涛,地址:芜湖市弋江区晴云路4号。

根据芜湖市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我局于20241014日等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对车牌号为皖B1811836辆机动车开展尾气检测时,同一辆机动车第一次采用工况法进行检测,第二次擅自放宽检验方法改用非工况法,并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24621日和20241111日,在分别对车牌号为皖B0H850和皖B1831F的柴油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过程中,车辆均出现明显可见黑烟,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应判定车辆排放检验不合格,但你单位仍为上述车辆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昌涛和你单位陈德方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陈德方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1014日、11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尾气检测报告复印件74份、监控视频2份,证明经调阅尾气排放检验报告,你单位2022-2024年对车牌号为皖B1811836辆机动车开展尾气检测时,同一辆机动车第一次检测时采用的为工况法,第二次擅自放宽检验方法改用非工况法,并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经调阅视频监控,2024621日和20241111日,你单位在分别对车牌号为皖B0H850和皖B1831F的柴油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过程中,车辆均出现明显可见黑烟,但你单位仍为上述车辆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所处的位置。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机动车排放检验资质已获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5.检测费用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检测费用为50/辆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7.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胡鹏、汪俊、蒋志鹏、汪洋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