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芜环责改〔2024〕170号
芜湖高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62768569K,法定代表人:王钧,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银湖北路18-3号。
根据信访投诉,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号、2号、3号、4号车间内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序均在生产,车间大门均呈敞开状态,同时1号热压成型车间内2#、6#油压线自动烘道设备配套的废气收集管道与集气罩损坏、脱落,贴棉工序两台贴棉机配套的两级活性炭处理设施未开启,其中一台贴棉机的废气集气罩与收集管道脱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钧和你单位李斌、阮春声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李斌、阮春声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年1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影像资料1份、现场照片7份、2024年11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履行情况以及生产设施、环保设施建设情况;证明检查时你单位1号、2号、3号、4号车间内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序均在生产,车间大门均为敞开状态,同时1号热压成型车间内2#、6#油压线自动烘道设备配套的废气收集管道与集气罩损坏、脱落,贴棉工序两台贴棉机配套的两级活性炭处理设施未开启,其中一台贴棉机的废气集气罩与收集管道脱落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2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生产工序及配套的环保设施所在位置。
4.汽车NVH系统及轻量化汽车饰件研发、生产和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页、环评批复、验收意见和验收监测报告表部分页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现有项目已履行环评等手续,成型、烘烤等工序产生废气需经收集处理后排放的情况。
5.月生产报表复印件和设备点检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生产和设备点检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7.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杨富、张勇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