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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1-06 10:00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4171

 

马鞍山市金昌环化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46765296T,法定代表人:丁明,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经济开发区杨家村(天门大道)。

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工作安排,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车牌号为皖E1904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现场检查时,车牌号为皖E1904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该车辆排气管温度传感器外加装螺母垫高,破坏了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1份、参保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丁明和你单位安全员曹进、驾驶员顾兴艳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曹进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年7月18日、2024年11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2024年7月18日现场照片2份、2024年11月26日现场影像资料1份,证明2024年7月18日现场检查时,车牌号为皖E1904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该车辆排气管温度传感器外加装螺母垫高,破坏了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证明2024年11月26日现场检查时,车牌号为皖E1904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排气管温度传感器外加装的垫高螺母已拆除的情况。

3.2024年7月18日、2024年11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车牌号为皖E1904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该车辆排气管温度传感器外加装螺母垫高,破坏了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证明该破坏行为为你单位前驾驶员李经浪实施的情况。

4.皖E19043车辆行驶证以及注册登记栏复印件各1份,证明皖E1904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为你单位所有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6.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汪俊、汪洋、汪忠武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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