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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1-06 10:01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4〕172

 

邓**:

性别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850927****,住址: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呼庄西村********。

我局2024年10月11日对你使用的一台叉车进行了检测,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经检测,该台叉车(环保编码:3-CB001551的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1.37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排气烟度限值(0.8m-1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身份。

2.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孙国奉和该单位朱健钢的身份,证明该单位确认了朱健钢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3.2024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0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视频1份,证明经检测,你使用的叉车(环保编码:3-CB001551的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1.37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排气烟度限值(0.8m-1)的情况。

4.《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AJS2024101120)送达回证各1份、检测资质复印件1份,证明经检测环保编码3-CB001551的叉车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1.37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排气烟度限值(0.8m-1)以及已向你送达检测报告的情况。

5.叉车租赁协议和收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车辆所有以及租赁情况

6.《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打印件1份,证明芜湖市市区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8.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田顺梅、袁松、查琦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不得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