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芜环责改〔2024〕175号
安庆禾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U2GF75M,法定代表人:徐建,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文苑路188号市筑梦新区A4号楼207-211。
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交办问题,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10月17日、18日对格力电器(芜湖)有限公司DA003、DA027、DA028废气排放口在线设备进行比对检测时,通过修改检测设备存储卡数据的方式篡改烟气参数、时间等原始数据,并出具了比对检测报告。根据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你单位属于篡改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授权委托书》4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徐建和你单位汪兴、胡永发、方自欣、汪俊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汪兴、胡永发、方自欣、汪俊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年12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出具的格力电器(芜湖)有限公司2023-2024年度环境检测(十月DA003钣金车间废气比对监测数据)检测报告(编号AQHM230102B1521)、格力电器(芜湖)有限公司2023-2024年度环境检测(十月DA027商用热水器废气比对监测数据)检测报告(编号AQHM230102B1524)、格力电器(芜湖)有限公司2023-2024年度环境检测(十月DA028商用热水器废气比对监测数据)检测报告(编号AQHM230102B1525)已变更为格力电器(芜湖)有限公司2023-2024年度环境检测(十月DA003钣金车间废气比对监测数据)检测报告(编号AQHM230102B2351)、格力电器(芜湖)有限公司2023-2024年度环境检测(十月DA027商用热水器废气比对监测数据)检测报告(编号AQHM230102B2441)、格力电器(芜湖)有限公司2023-2024年度环境检测(十月DA028商用热水器废气比对监测数据)检测报告(编号AQHM230102B2443);证明你单位使用的采样设备后盖板为6个螺丝孔,仅有一个螺丝孔内有螺丝固定,其余螺丝孔内无螺丝;证明你单位出具上述三份检测报告的检测设备存储卡内,对应小票有修改原始数据记录的情况。
3.2024年12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你单位主要从事环境检测,采样人员汪俊为了保证比对检测能比对合格,挑选在线数据后,在采样设备的原始记录中修改采样时间及湿度数据,你单位出具了编号为AQHM230102B2441、AQHM230102B2351和AQHM230102B2443的三份检测报告的情况。
4.2024年12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3年汪兴为你单位副总经理,管理你单位全部事务的情况。
5.2024年12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格力电器(芜湖)有限公司收到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及费用情况。
6.照片57份、电子资料1份,证明你单位2023年10月17日、18日对格力电器(芜湖)有限公司DA003、DA027、DA028废气排放口在线设备进行比对检测时使用的检测设备为青岛众瑞智能仪器有限公司的ZR-3260D型低浓度自动烟尘烟气综合测试仪,仪器编号为AQHM-XC-050。设备后壳为6个螺丝孔,仅有一个螺丝孔内有螺丝固定,其余螺丝孔内无螺丝;证明设备时间仅比北京时间慢10秒左右,设备存储卡内电子原始记录存在部分创建时间、修改时间与原始记录采样时间不一致的情况。
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检测资质情况。
8.任命书复印件1份,证明汪兴于2024年2月27日担任你单位总经理的情况。
9.《安徽禾美环保集团文件关于发布人事调整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汪兴于2022年12月29日任你单位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10.格力电器(芜湖)有限公司2023-2024年度环境检测(十月DA003钣金车间废气比对监测数据)检测报告(编号AQHM230102B2351)、格力电器(芜湖)有限公司2023-2024年度环境检测(十月DA027商用热水器废气比对监测数据)检测报告(编号AQHM230102B2441)、格力电器(芜湖)有限公司2023-2024年度环境检测(十月DA028商用热水器废气比对监测数据)检测报告(编号AQHM230102B2443)以及相应原始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出具给格力电器(芜湖)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的情况。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12.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吴光跃、王昌海、秦如月、汪涛、雷佳玮、王蒙蒙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严格遵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