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芜环责改〔2024〕176号
芜湖京通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UDHX809,法定代表人:徐晖,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立宇大厦7689室。
根据信访投诉,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等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检查时,你单位一条挤塑线正在生产,配套的两级活性炭处理设施未开启。
2.在厂区西北侧露天堆放玻璃钢边角料等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3.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塑料及玻璃钢管制品扩建项目。
4.塑料及玻璃钢管制品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徐晖和你单位张家娟、汪兴平、石朝锋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张家娟、汪兴平、石朝锋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年10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0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10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11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12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5份、影像资料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1条挤塑线正在生产,配套的两级活性炭处理设施未开启;证明你单位在厂区西北侧露天堆放大量玻璃钢边角料等固体废物;证明你单位已建设塑料及玻璃钢管制品扩建项目,未履行环评手续,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等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实际生产场所及污染防治设施所处的位置。
4.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评报告表部分页、审批意见、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的建设内容及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塑料及玻璃钢管制品扩建项目不在你单位环评范围内的情况。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证明你单位已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的情况。
6.企业投资项目告知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塑料及玻璃钢管制品扩建项目备案登记的情况。
7.2024年玻璃钢车间生产数量登记表打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玻璃钢管的生产情况。
8.资产评估报告(安徽新天地资评字(2024)第B048-1号)1份,证明你单位塑料及玻璃钢管制品扩建项目的总投资额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10.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赵勇、杨江、熊为琴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第四项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1.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2.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停止建设塑料及玻璃钢管制品扩建项目;3.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改正上述第四项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