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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2-10 15:10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4〕178

 

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695742122W,法定代表人:汤小帅,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石涧镇黄龙岗。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3#窑尾废气排放口安装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在污染物排放期间分别于2024年6月24日(采样管路堵塞,氧含量测量异常偏高)、6月26日(采样管路堵塞、氧含量测量异常偏高)、6月27日至7月29日(湿度仪损坏,显示0值)、7月1日至7月2日(冷凝管破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测量为0、氧含量测量高于21%)共出现4次故障,影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其中湿度仪损坏超过24小时,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也未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进行湿度监测。上述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你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汤小帅和你单位周荣荣的身份,证明单位确认了周荣荣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芜湖市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部分页打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部分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从事水泥制造,为芜湖市2024年度涉气类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3#窑尾安装有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用于监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含氧量、流速、烟温、湿度等。

3.说明原件1份、安徽省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分,证明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委托安徽省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运维,证明该单位确认了刘汪鹏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4.2024年11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3#窑尾废气排放口安装有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期间,因窑尾湿度仪故障导致2024年6月27日13时至7月29日11时13分湿度监测值为0;证明2024年6月24日你单位3#窑运行期间,窑尾排口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因采样管堵塞导致氧含量异常,清理后恢复正常;证明2024年6月26日你单位3#窑运行期间,窑尾排口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氧含量再次异常;证明2024年7月1日21时09分至7月2日约10时18分你单位3#窑运行期间,因窑尾排口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冷凝器软管损坏导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数值为0、氧含量为21%左右。

5.2024年11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周荣荣),证明你单位3#窑尾安装有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通过验收,委托安徽省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运维;证明你单位3#窑运行期间,因窑尾湿度仪故障导致2024年6月27日13时至7月29日11时13分湿度监测值为0,期间未进行手工检测、也未安装备机;证明2024年6月24日、26日你单位3#窑运行期间,因铵盐结晶导致窑尾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路堵塞,氧含量监测值异常,清洗采样管路后恢复正常;证明2024年7月1日21时09分至7月2日约10时18分你单位3#窑运行期间,因窑尾排口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冷凝器管道破损导致烟气分析仪采集分析的是空气。

6.2024年11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刘汪鹏),证明你单位3#窑尾湿度仪故障导致2024年6月27日13时至7月29日11时13分湿度监测值为0,期间未进行手工检测、也未安装备机;证明2024年6月24日、26日,因铵盐结晶导致你单位3#窑尾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路堵塞,氧含量监测值异常;证明2024年7月1日21时09分至7月2日约10时18分,你单位3#窑尾排口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冷凝器管道破损导致烟气分析仪采集分析的是空气。

7.2024年11月11日照片证据2份,证明你单位3#窑尾现场安装有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及运维情况。

8.2024年11月11日视频1份证明你单位3#生产线班长与安徽省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运维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3#窑尾于2024年6月24日、26日在线设备氧含量异常、进行故障维修,2024年7月1日在线设备氧含量异常、7月2日进行维修的情况

9.3#线窑尾废气排放口烟气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3窑尾在线数据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3#线窑尾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通过验收,在线数据记录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生产情况

10.CEMS维修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3#窑尾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记录情况。

11.烧成系统中控运行记录表1份,证明你单位3#窑运行情况。

1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的位置示意情况。

13.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14.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王昌海、张丹枫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