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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2-10 15:11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51

 

芜湖瑞思博电泳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3MA2UF2QF3N,法定代表人:黄桂胜,地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汽经二路东侧汽纬一路南侧(芜湖有华实业有限公司内)。

根据信访投诉,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检查时,你单位电泳车间生产线正在生产,车间门窗处敞开状态,电泳烘干房排气烟道有2处破损,现场可见有烟气从排气烟道冒出,电泳烘干配套建设的RCO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装置催化温度,不符合《电泳涂装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催化温度大于200摄氏度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桂胜的身份

2.2024年11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影像资料1份、现场照片10份,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履行以及生产车间内生产设施、环保设施建设情况;证明检查时你单位电泳车间生产线正在生产,车间门窗处敞开状态,电泳烘干房排气烟道有2处破损,现场可见有烟气从排气烟道冒出,电泳生产线配套建设的RCO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装置“催化燃烧智能电气控制系统”操作界面显示催化室温的情况。

3.《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2020年12月20日取得电泳涂装线建设项目产权的情况。

4.《2021年-2024年年产量统计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2021年-2024年的生产情况。

5.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生产工序及配套的环保设施所在位置。

6.《芜湖瑞思博电泳技术有限公司电泳涂装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页、审批意见、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RCO催化燃烧器技术参数要求:催化温度大于200摄氏度以及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处理后,最终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0.9mg/m3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8.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杨富、乔梦雅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