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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2-10 15:13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52

 

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8002XL,法定代表人:章洪俊,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21号。

我局于2025年1月2日对你单位联合承建的经开区凤鸣研创中心配套路网工程(环湖西路)项目工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施工场地内露天堆存的部分建筑土方,未采取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洪俊和你单位陈丹敏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陈丹敏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5年1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6份,证明你单位在联合承建的经开区凤鸣研创中心配套路网工程(环湖西路)项目工地内,堆存大量建筑土方,部分建筑土方露天堆存,未能有效覆盖的情况。

3.《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是经开区凤鸣研创中心配套路网工程(环湖西路)总承包工程责任单位的情况。

4.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项目施工现场平面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承建的经开区凤鸣研创中心配套路网工程(环湖西路)项目所在位置及规划等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6.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杨富、张勇、乔梦雅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在场地内堆存建筑土方的,应采取覆盖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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