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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2-10 15:14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53

 

江苏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205049015,法定代表人:薛立新,地址:镇江市菊花山路1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承建的芜湖老船厂1900项目中轴景观总承包工程项目工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施工场地内露天堆存建筑土方,未采取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薛立新和你单位张志敏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张志敏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年12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视频1份,证明你单位在承建的施工场地内露天堆存建筑土方,未采取覆盖措施的情况。

3.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工地施工范围的情况。

4.《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芜湖老船厂1900项目中轴景观总承包工程项目由你单位负责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6.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王晓静、晋心建和郑杰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在场地内堆存建筑土方的,应采取覆盖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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