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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2-10 15:18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54

 

芜湖荣耀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D3UDTG8Y,法定代表人:汪振东,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一区2#楼F3073室。

我局于2025年1月2日对你单位承建的荆西片区开发一期项目工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施工场地内露天堆存建筑土方,未采取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汪振东和你单位姚文进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姚文进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5年1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视频1份,证明你单位在承建的施工场地内露天堆存建筑土方,未采取覆盖措施的情况。

3.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工地施工范围的情况。

4.《工程总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荆西片区开发一期项目由你单位负责以及施工许可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6.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王晓静、晋心建和郑杰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在场地内堆存建筑土方的,应采取覆盖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