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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2-10 15:19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55

 

芜湖广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8LH74Y6E,法定代表人:段花荣,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永昌路75号。  

根据信访投诉线索,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11月6日,你单位吹塑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两级活性炭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活性炭箱体与出风口管道连接处破损;在破碎间(配套建设了布袋除尘设施)1台破碎机正在生产,破碎废气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

2024年11月15日,你单位6台吹塑机、1台发泡机正在生产,配套的两级活性炭处理设施未运行,活性炭箱体与出风口管道连接处破损;在破碎间(配套建设了布袋除尘设施)1台破碎机正在生产,破碎废气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在破碎间内1台破碎机正在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段花荣和你单位唐有的身份,证明单位确认了唐有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年11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影像资料2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吹塑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两级活性炭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活性炭箱体与出风口管道连接处破损以及你单位破碎间(配套建设了布袋除尘设施)外有1台破碎机正在生产,破碎废气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的情况。

3.2024年11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影像资料1份、2025年1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6台吹塑机、1台发泡机正在生产,配套的两级活性炭处理设施未运行,活性炭箱体与出风口管道连接处破损;证明检查时你单位破碎间(配套建设了布袋除尘设施)外有1台破碎机正在生产,破碎废气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以及在破碎间内有1台破碎机正在运行,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未运行的情况

4.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单位实际生产场所所处的位置。

5.汽车功能性内外饰件产品研发与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年产10万个扶手及10万个嵌饰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页、审批意见和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吹塑机、发泡机、破碎机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单位已进行排污登记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8.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赵勇、杨江、熊为琴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生产时应保证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