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芜环责改〔2025〕14号
安徽创融增材制造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0D8M8L,法定代表人:程帅,地址: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外包产业园一期A6(中山南路717号)。
我局自2025年1月17日起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1月11日,你单位将厂区内废化学品包装桶(危险废物)交由回收废品人员处理,导致上述废化学品包装桶被倾倒在三山经济开发区龙湖街道石板垾西北处街道路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7份、《授权委托书》6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程帅和你单位李宏胜、程来甜、邹萍、曹姗、何斌、王朝华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李宏胜、程来甜、邹萍、曹姗、何斌、王朝华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5年1月17日和1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2025年1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1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1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2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被倾倒在三山经济开发区龙湖街道石板垾西北处街道路边废桶是你单位废化学品包装桶的情况。
3.2025年1月11日道路交通监控视频证据1份,证明1月11日下午有一农用三轮车覆盖蓝色篷布从你单位附近路口驶过,篷布与车厢板间隙能看见大量白色废桶,后自长江南路与峨山路交叉口向峨山路左转驶向三山经开区方向。
4.2025年1月11日厂门监控视频1份,证明1月11日中午一辆蓝色农用三轮车空车进入你单位厂区大门,下午1点35分左右该农用三轮车被篷布覆盖离开你单位,车辆颜色款式及篷布覆盖方式与道路交通监控视频内一致。
5.2025年1月17日和1月18日现场拍摄视频1份,证明三山经济开发区龙湖街道石板垾西北处街道路边堆积废桶情况;证明危废处置单位对该处堆积废桶进行转运储存和沾染土壤挖掘收集,并对废桶和沾染土壤进行分类称重的情况;证明你单位内部原料桶与现场堆积废桶一致的情况。
6.模块化设计与快速制造在汽车定改装中的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页、审批意见、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现有项目已履行环评等手续,规定废化学品包装桶等危险废物需交由有相关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理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8.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田顺梅、袁松、查琦、雷佳玮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