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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5-08 15:09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516

 

中建四局芜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9148652A,法定代表人:宗辉,地址:芜湖市湾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城91栋。

我局于2025年1月2日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芜湖医院建设项目工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施工场地内西北侧和西南侧露天堆放工程渣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宗辉和你单位刘守进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刘守进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5年1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2025年3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3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芜湖医院建设项目土石方和基坑等施工,在工地内西北侧和西南侧露天堆放工程渣土,未进行有效覆盖的情况。

3.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联合体施工范围责任划分协议书复印件1份、分包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负责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芜湖医院建设项目土石方和基坑等施工的情况。

4.施工照片2份,证明你单位的施工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6.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汪涛、雷佳玮、王蒙蒙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在场地内堆存工程渣土的,应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3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