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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5-08 15:10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5〕17

 

芜湖三焱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0MPE53,法定代表人:殷方银,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马地块纬十二路北3#厂房。

我局自2024年12月25日起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检查时,你单位南侧铸造线的浇注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除尘设备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殷方银和你单位鲍磊、腾新勤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鲍磊、腾新勤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视频1份、2025年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3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南侧铸造线的浇注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除尘设备未开启的情况。

3.汽车零部件铸造、机械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部分页、审批意见、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现有项目已履行环评等手续,以及要求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等情况。

4.生产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生产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6.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田顺梅、袁松、查琦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生产时应保证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