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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5-08 15:12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519

 

安徽易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88588726J,法定代表人:胡健,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湾区六郎镇易太村清水大桥南0026号。

根据省厅反馈问题线索,我局自2025年2月17日起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污水总排口安装的氨氮自动监测设备,于2024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17日之间出现多次故障导致数据缺失,影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025年1月9日至2025年2月7日之间,你单位流量计出现多次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数据,影响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上述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你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胡健和你单位赵明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赵明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芜湖市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部分页打印件1份、企业排污许可证部分页复印件1份、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委托运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是芜湖市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污水总排口需安装流量计、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自动监测设备,以及委托芜湖仪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维护上述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

3.芜湖仪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李银平的身份,证明芜湖仪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工作的情况。

4.2025年2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氨氮自动监测设备于2024年12月9日23时、10日5时、10日21时、13日11时、14日15时、14日21时、15日3时、15日7时、15日15时、15日19时、16日3时、16日7时、16日15时、16日19时、16日23时、17日3时、17日7时因故障导致数据缺失,数据缺失期间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也未对在线数据进行标记。

5.2025年4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污水总排口流量计于2025年1月9日至2025年2月7日之间多次出现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数据,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

6.2025年2月17日现场照片12份,证明你单位污水总排口安装有水质采样器、超声波流量计、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证明你单位污水总排口巴氏槽、水池、SBR池出水阀门的位置等情况

7.2025年2月18日现场照片10份,证明你单位污水总排口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的基本情况,2024年12月正常排水期间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出现多次数据缺失的情况。

8.2025年2月19日现场照片6份,证明2024年12月你单位污水总排口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数据缺失的部分时段如10日5时、15日3时、15日7时、16日3时、16日23时、17日7时污水总排口正在排水的情况。

9.2025年4月2日现场照片1份,证明你单位智能水样采样器故障日志中仅在2022年1月19日7时48分显示瓶满的情况。

10.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污水总排口各构筑物的位置。

11.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自动监测设备量值溯源报告复印件1份、比对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污水总排口安装有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自动监测设备,通过验收,按月比对的情况。

12.会议记录簿部分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对于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情况。

13.情况说明及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更名情况。

14.你单位污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2024年12月9日-12月17日在线数据打印件1份,污水总排口自动监测设备2024年12月1日-2025年2月17日小时在线数据、日数据打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氨氮自动监测设备于2024年12月9日23时、10日5时、10日21时、13日11时、14日15时、14日21时、15日3时、15日7时、15日15时、15日19时、16日3时、16日7时、16日15时、16日19时、16日23时、17日3时、17日7时因故障导致无数据,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均正常运行;证明你单位污水总排口于2024年12月22日出现异常流量数据20603立方米的情况。

1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16.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吴光跃、王昌海、秦如月、汪忠武、张丹枫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4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