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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2-25 09:08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芜 湖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550

 

芜湖高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62768569K,法定代表人:王钧,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银湖北路18-3号。

根据信访投诉线索,我局于2025年8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检查时1号厂房热压成型车间、2号厂房挤塑车间、3号厂房发泡车间和4号厂房地毯车间均正在生产,车间大门呈敞开状态,多数车间窗户也未关闭;3号厂房发泡车间烘烤、熟化、脱模剂挥发废气配套建设的“吸附/脱附浓缩+催化燃烧(电加热)”设施中吸附风机和脱附风机处于停机状态,末端连接排气筒的引风电机虽处于运行状态,但该电机上的传动皮带脱落,电机处于空转状态。

2.未按规定配置雨水截断阀、应急阀门、应急水泵、应急电源等环境应急物资。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钧和你单位董兴武、朱德明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董兴武、朱德明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5年8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8月5日、8月12日、8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视频2份、照片4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1号厂房热压成型车间、2号厂房挤塑车间、3号厂房发泡车间和4号厂房地毯车间均正在生产,车间大门呈敞开状态,多数车间窗户也未关闭;证明你单位3号厂房发泡车间烘烤、熟化、脱模剂挥发废气配套建设的“吸附/脱附浓缩+催化燃烧(电加热)”设施中吸附风机和脱附风机处于停机状态,末端连接排气筒的引风电机虽处于运行状态,但该电机上的传动皮带脱落,电机处于空转状态;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配置雨水截断阀、应急阀门、应急水泵、应急电源等环境应急物资的情况。

3.芜湖市经开区排污企业用电智能管控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发泡车间治污设施(引风机)总有功率于2025年6月16日由60KW左右降至10KW以下的情况。

4.汽车NVH系统及轻量化汽车内饰件研发、生产和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页复印件、审批意见复印件、验收监测部分页复印件、验收意见复印件及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现有项目已履行环评等手续,规定发泡车间烘烤、熟化、脱模剂挥发废气需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外排的情况。

5.《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具体地理位置及所属情况。

6.2024年7月-2025年7月生产月报表打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3号厂房生产状况。

7.催化燃烧设备使用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3号厂房内烘烤、熟化、脱模剂挥发废气配备的“吸附/脱附浓缩+催化燃烧(电加热)”装置的使用方式。

8.《芜湖高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分页面复印件1份,证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你单位需配置雨水截断阀、应急阀门、应急水泵、应急电源等应急物资的情况。

9.微信聊天记录2份,证明你单位2025年3月检修“吸附/脱附浓缩+催化燃烧(电加热)”装置的情况。

10.“吸附/脱附浓缩+催化燃烧(电加热)”装置的PLC控制柜触摸面板显示数据记录画面照片、报警画面、参数设置画面、工艺流程画面、开关机记录画面照片各1份,证明你单位“吸附/脱附浓缩+催化燃烧(电加热)”装置的运行状况。

11.签呈表复印件3份及采购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检查后你单位拟采购应急物资、活性炭等情况。

12.现场勘察平面图2份,证明你单位厂房布局及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1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14.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杨富、张勇和乔梦雅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第二项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