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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2-25 09:08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芜 湖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551

 

芜湖欣艾特机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87587982D,法定代表人:陈芳,地址: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纬一路支经七路(松垾1号)综合楼F101室等2套。

我局于2025年9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检查时制芯工序(3台射芯机)正在生产,但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布袋除尘器)未开启,该行为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芳和你单位王伟、陶娟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王伟、陶娟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5年9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视频3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制芯工序正在生产,现场有3台射芯机正在运行,但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现场一名工人看见执法人员后,立即开启了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风机开关的情况。

3.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壳型车间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位置情况。

4.高精度免加工壳型(技术研发)与生产项目环评报告表部分页、批复、验收意见、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现有项目已履行环评等手续,规定制芯工序产生的废气需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收尘装置处理排放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6.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王昌海、郑杰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生产时应保证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