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5〕57号
双钱集团(安徽)回力轮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63994608,法定代表人:章万友,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鸠江经济开发区二坝园区。
根据安徽省非现场监管平台交办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于2024年7月更换了1#炼胶废气排放口(DA001)、2#炼胶废气排放口(DA002)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系统的气相色谱仪,于2024年8月更换了准备工区废气排放口(DA009)、1#硫化废气排放口(DA010)、2#硫化废气排放口(DA011)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系统的气相色谱仪,但至检查时上述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系统仍未重新完成验收。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万友和你单位王超虎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王超虎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5年8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视频1份、照片13份、2025年10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1#炼胶废气排放口(DA001)、2#炼胶废气排放口(DA002)、准备工区废气排放口(DA009)、1#硫化废气排放口(DA010)、2#硫化废气排放口(DA011)安装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以及数采仪数据在2024年7、8月出现恒值和零值的情况;证明你单位于2022年8月对DA001、DA002、DA009、DA010、DA011废气排放口安装的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开展验收并出具合格的验收意见;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7月、8月对DA001、DA002、DA009、DA010、DA011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系统的气相色谱仪进行更换,未对自动监测设备重新完成验收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厂区总体布局及废气排放口所在位置。
4.排污许可证部分页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规定DA001、DA002、DA009、DA010、DA011 废气排放口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
5.VOCs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部分页复印件1份,证明气相色谱仪属于你单位非甲烷总烃自动检测设备的关键零部件;证明你单位于2022年8月对DA001、DA002、DA009、DA010、DA011废气排放口安装的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开展验收并出具合格的验收意见。
6.炼胶废气处理系统承揽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购买气相色谱仪及其他设备的情况。
7.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检查记录打印件1份,证明对你单位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的检查情况。
8.芜湖市2024年度、2025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部分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大气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10.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杨江、汪忠武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保证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