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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2-25 09:48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559

 

安徽精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U2HDE2G,法定代表人:何良华,地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上闸路(向阳工业园内)。

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对现有生产项目进行扩建,新增了2台印刷机、1台淋膜机、1台涂布机。

2.危险废物暂存库和库内暂存的废活性炭、废油漆桶、废油桶等均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于2020年7月29日核发,于2023年7月28日申请延续,2024年8月23日进行变更,变更之前(2020年7月29日-2024年8月23日)规定有组织废气、厂界废气自行监测频次为1年1次,废水自行监测频次为1季度1次,变更之后(2024年8月23日-至今)规定厂界废气自行监测频次为1年1次,废水自行监测频次为1季度1次。截至检查时,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2023年度有组织废气自行监测及2023年度、2024年度厂界废气自行监测,也未开展2023年第三和第四季度、2024年全部四个季度以及2025年第一季度的废水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何良华和你单位经理沈国宏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沈国宏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5年7月25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视频1份,2025年7月29日、8月1日、8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现有项目已履行环评等手续,但新增的2台印刷机、1台淋膜机、1台涂布机不在环评批准建设范围内;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库和库内暂存的废活性炭、废油漆桶、废油桶等均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及生产车间布局和设备安装情况。

4.年产3000吨防锈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页复印件、批复复印件、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现有项目已履行环评及验收手续,新增的2台印刷机、1台淋膜机、1台涂布机不在该环评范围内的情况。

5.排污许可证部分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办理及自行监测规定等情况。

6.自行监测方案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前期自行监测方案编制情况。

7.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复印件1份、定作合同及发票复印件1份、合同书及发票复印件2份、厂房租赁合同(新厂房)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包括新增设备购买及租赁新厂房在内的投资总额情况。

8.信息变更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名称变更情况。

9.2020-2025年6月生产产量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2020-2025年6月的生产情况。

10.安徽祥和环境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8月13日出具的验收检测报告、2024年5月17日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2025年7月2日出具的废水、噪声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2020年验收监测以及2024年、2025年部分污染因子自行监测情况。

11.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与第三方单位签订2025年自行监测委托合同的情况。

12.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与第三方单位签订扩建项目环评验收技术服务合同的情况。

13.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情况。

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15.排污许可证变更记录及历史自行监测方案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及自行监测方案变更前相关要求。

16.涉及新增设备安装、运输、测试等微信聊天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新增设备的安装运输及测试时间等情况。

17.《关于生态环境检查及整改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相关整改照片1份,证明你单位检查后的整改情况。

1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19.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杨富、张勇、乔梦雅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第三项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1、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停止建设扩建项目,完善相关环保手续;2、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行为,按照规定对危废库和危废库内暂存的危险废物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