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环保业务 > 环境监察 > 环境执法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2-25 09:48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561

 

安徽山歌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ND88F8C,法定代表人:陶显晶,地址:芜湖县六郎镇殷港工业园区内。

我局2025年9月17日对芜湖国际产业园厂区、绿化景观等工程项目工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施工场地内北侧区域露天堆存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陶显晶和你单位陶显亮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陶显亮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5年9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份、2025年10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芜湖国际产业园厂区、绿化景观等工程项目施工,在施工场地内北侧区域露天堆存建筑土方,未有效覆盖的情况。

3.合同书部分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芜湖国际产业园厂区、绿化景观等项目工程施工的情况。

4.施工现场平面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承建项目工程区域规划情况。

5.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承建项目所在区域以及露天堆放建筑土方所在位置。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7.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杨富、张勇、乔梦雅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堆存建筑土方应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