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5〕61号
安徽山歌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ND88F8C,法定代表人:陶显晶,地址:芜湖县六郎镇殷港工业园区内。
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对芜湖国际产业园厂区、绿化景观等工程项目工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施工场地内北侧区域露天堆存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陶显晶和你单位陶显亮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陶显亮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5年9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份、2025年10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芜湖国际产业园厂区、绿化景观等工程项目施工,在施工场地内北侧区域露天堆存建筑土方,未有效覆盖的情况。
3.合同书部分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芜湖国际产业园厂区、绿化景观等项目工程施工的情况。
4.施工现场平面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承建项目工程区域规划情况。
5.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承建项目所在区域以及露天堆放建筑土方所在位置。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7.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杨富、张勇、乔梦雅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堆存建筑土方应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