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5〕67号
安徽康普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556341476W,法定代表人:尹希亮,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荆塘路5号(申报承诺)。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模压工序正在生产,但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二级活性炭吸附设备)风机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尹希亮和你单位罗明艺、王媛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罗明艺、王媛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5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影像资料1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模压工序正在生产,现场有1台模压机正在运行,模压机仪表盘显示已制成工件81个,但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二级活性炭吸附设备)风机未开启的情况。
3.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模压车间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位置情况。
4.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1份,证明你单位名称变更情况。
5.一期年产40万套重卡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页复印件、审批复印件、验收监测报告部分页复印件、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片状模塑料(SMC)生产线及环保设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页、审批意见复印件、验收监测报告部分页复印件和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排污许可证部分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现有项目已履行环评及验收等手续,规定模压工序产生废气需经收集处理后排放的情况。
6.模压车间活性炭环保设备点检运行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模压工序排班及生产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8.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王晓静、郑杰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