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5〕68号
安徽优利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WQK7Y95,法定代表人:洪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纬四路23号2#厂房。
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检查时注塑工序(02、04、05号注塑机)正在生产,配套的两级活性炭处理设施未开启,04号注塑机配套的废气收集管道破损严重,与配套的集气罩断开;注塑工序生产时,车间门窗呈开启状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洪斌和你单位张国珍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张国珍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5年9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影像资料1份、现场照片2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注塑工序(02、04、05号注塑机)正在生产,配套的两级活性炭处理设施未开启,04号注塑机配套的废气收集管道破损严重,与配套的集气罩断开,以及生产车间门窗呈开启状态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总体布局和注塑工序位置的情况。
4.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页复印件、审批意见复印件、验收意见复印件和排污许可证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现有项目已履行环评等手续,注塑工序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需经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排放的情况。
5.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注塑工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时间和状态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7.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赵勇、杨江、汪忠武、熊为琴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