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5〕70号
芜湖君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E4H4E5XM,法定代表人:郭燕,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街道生命健康城内1号#部分厂房。
根据信访投诉线索,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起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你单位《汽车机加工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明确记载“磷化工序常温条件下操作,本项目采用不含镍的磷化液”,同时环评批复要求“本项目表面处理工序仅为自有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但实际你单位仅对外单位产品进行表面处理,并对磷化槽进行电加热,使用含镍磷化剂,建设项目的性质、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另查明,该项目发生变动的部分,其投资总额为92万元。
2.上述已建设的表面处理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郭燕和你单位总经理厉夕师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厉夕师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5年9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影像资料1份,2025年9月25日、10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汽车机加工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明确记载“磷化工序常温条件下操作,本项目采用不含镍的磷化液”,同时环评批复要求“本项目表面处理工序仅为自有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但实际你单位仅对外单位产品进行表面处理,并对磷化槽进行电加热,使用含镍磷化剂,建设项目的性质、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建设的表面处理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于2025年6月投入生产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车间布局、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所在位置的情况。
4.汽车机加工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页、审批意见、固体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现有项目已办理环评等手续,未完成验收的情况;证明你单位汽车机加工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规定“磷化工序常温条件下操作”、“本项目采用不含镍的磷化液”的生产工艺要求,以及表面处理工序仅为自有产品生产配套服务的情况。
5.加工合同复印件2份、外购件月结对账单复印件2份、电子发票(君铸公司为销售方)复印件8份,证明你单位实际对外单位产品进行表面处理的情况。
6.直线电动葫芦磷化发黑线生产线购销合同、收款函复印件各1份、电子银行交易明细复印件2份、转账截图复印件3份,证明你单位实际建设的表面处理项目总投资额以及已付款的情况。
7.考勤表复印件4份、金属制品6、7、8月份水电费复印件3份、外协出库单复印件18份、材料进货单复印件2份、电子发票(君铸公司为购买方)复印件5份,证明你单位现有项目的生产情况。
8.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5HCMA2NAK916107055)复印件1份、检测报告(T-20251009H10、T-20251013H17)复印件2份、检测报告(LYJC(2025)第1827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的情况。
9.资质认定证书和附表复印件1份、采样人员上岗证复印件2份,证明检测单位的资质情况。
1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处置的情况。
11.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的产品成分情况。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13.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杨富、张勇、乔梦雅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项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1.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停止表面处理项目建设;2.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改正上述第二项行为,完善相关环境保护手续。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