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5〕71号
芜湖恒信汽车轻量化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6778601N,法定代表人:赵玉秀,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凤鸣湖北路26号。
根据信访投诉线索,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起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A厂房内2号注塑机(2800T)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集气罩与废气收集管道处于断开状态;B厂房内1台智能安全型回收机正在回收使用过的清洗溶剂,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顶部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引风电机未开启;2025年9月24日6时至10时,你单位涂装生产线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RTO)出现停运,生产部门报告发现异常后已立刻停产,但实际该时段涂装工序未停止作业,也未采取其他管控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赵玉秀和你单位孔文超、高业军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孔文超、高业军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5年9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9月25日询问笔录1份、现场视频2份、2025年9月24日现场照片8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A厂房内2号注塑机(2800T)正在生产时,上方安装的集气罩与废气收集管道处于断开状态的情况;证明检查时你单位B厂房内的1台智能安全型回收机正在运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引风机未开启的情况。
3.2025年10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1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监控视频1份、2025年10月9日现场照片3份,证明2025年9月24日6时至10时,你单位,涂装生产线配套的RTO设备出现异常,导致设备出现停运,生产部门报告发现异常后已立刻停产,但视频监控显示涂装工序生产区域实际未停产,也未采取其他管控措施的情况。
4.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总体布局、生产车间、污染治理设施具体位置。
5.《汽车前车模块和后尾门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年产25万套环保型轻量化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轻量化汽车部件智能化生产生产线及仓储升级项目》三个建设项目的环评节选、环评批复、验收意见以及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现有项目已履行环评和验收等手续,规定注塑、喷涂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需经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处理后外排的情况。
6.生产计划群微信截屏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部门2025年9月24日知晓RTO出现故障并计划停运涂装生产线的情况。
7.A车间活性炭箱更换项目合同书、微信截屏及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5月3日将A车间UV光氧+活性炭设备改造为二级活性炭的情况。
8.B车间清洗溶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1份,证明你单位B厂房内智能安全型回收机回收使用的溶剂具体成分。
9.9月产量数据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各车间的生产情况。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11.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杨富、乔梦雅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