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5〕76号
上海浦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88493785U,法定代表人:吴玉梅,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1825号1幢401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对月桂都市花园西侧地块(2416号)EPC项目工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使用1台型号为XR360D的黄色机身旋挖钻机(产品识别代码为XIH0360REKHJ00619)进行桩基作业,经尾气排放检测,该车辆排气烟度值(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4.03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Ⅰ类排放限值(1.61m-1)1.5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吴玉梅和你单位韦胜文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韦胜文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5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份、现场视频1份、2025年11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月桂都市花园西侧地块(2416号)EPC项目基础及基坑支护施工,现场使用1台型号为XR360D的黄色机身旋挖钻机(产品识别代码为XIH0360REKHJ00619)进行桩基作业,经尾气排放检测,该车辆排气烟度值(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4.03m-1,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Ⅰ类排放限值(1.61m-1),并已向你单位送达检测报告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施工工地所处的位置。
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部分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发包合同》部分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月桂都市花园西侧地块(2416号)EPC项目基础及基坑支护施工以及需要履行的环保责任情况。
5.《旋挖桩机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租赁使用旋挖钻机的情况;
6.检测报告单1份、安徽省骥远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检测,你单位使用的型号为XR360D的旋挖钻机尾气排放不合格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8.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王晓静、晋心建和郑杰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不得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