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5〕77号
芜湖市长之江家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2MA2P0JBD18,经营者:吕凤雪,地址: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天城工业集中区。
根据省暗访组交办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打磨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打磨粉尘脉冲干式内循环打磨处理器未开启运行,该行为属于“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经营者吕凤雪和你单位打磨工余祥发的身份,证明证明你单位确认了余祥发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5年12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视频1份、照片2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打磨工序正在进行台面打磨作业,配套的打磨粉尘脉冲干式内循环打磨处理器未开启运行,检查后才将设施开启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打磨车间及配套的打磨粉尘脉冲干式内循环打磨处理器所在位置。
4.《年加工1000套办公、民用家具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页、批复及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现有项目已办理环评手续,打磨环节产生的废气污染物种类为粉尘,打磨废气应配套打磨粉尘脉冲干式内循环打磨处理器处理后排放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6.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汪俊、汪洋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生产时应保证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