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环保业务 > 环境审批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关于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伟星公园大道壹号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4-12-12 00:00来源:芜湖生态环境局作者:行政审批科浏览次数:

 

 

 

 

环行审[2014]34

 

关于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伟星公园大道壹号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伟星公园大道壹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下称《报告书》)收悉。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评审意见、技术评估意见、本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公示反馈意见情况,结合芜湖市环保局鸠江分局初审意见,原则同意芜湖伟星置业有限公司在鸠江区东至云从路、西至鸠江北路、南至神山路、北至国泰路围合的地块内,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内容、规模、施工方式、环保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实施伟星公园大道壹号项目建设项目。

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伟星公园大道壹号项目业经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确认(鸠经计[2014]86号),规划占项目用地面积为124968.63平方米;总计容建筑面积249815.23平方米。项目规划性质为商业、办公用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商业楼、高层住宅楼、低层住宅楼、沿街商铺、地下停车场、幼儿园物业等公建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19.8亿元,其中环保投资额1860万元。项目建设符合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芜湖鸠江区发展规划要求。上述情况若发生重大变更,须依法重新报批。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区应实行雨污分流,商业用房内拟建的餐饮企业排放的废水需经格栅、隔油池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项目区产生的各类生活污水在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应通过市政污水管网全部纳入芜湖市朱家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合理选择地下车库废气排放口位置,设计中应考虑车库内通风换气,减少汽车尾气对居民生活和办公人员的影响;配套商业用房中的餐饮、酒店等服务行业建设(含油烟排气筒设置、高度)需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清洁生产标准 宾馆饭店业》(HJ514--2009)和《芜湖市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酒店及餐饮商业用房须预留烟道,油烟外排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18483-2001)中有关规定。

办公楼、商业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内暖通设施应以电、天然气或其它清洁燃料为热源,建筑设计需符合国家相关节能要求;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临近交通道路一侧,应选择种植适宜树种,形成绿化缓冲林带,必要时需设置声屏障、通风隔声窗和采取规划退让、建筑物功能置换方式,以减轻交通噪声对小区内居民生活和人员办公的影响,确保区域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

各类公建配套设施应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降低噪声,噪声外排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22337-2008)2类限值;配电房不宜设置在居民楼内底层或紧靠居民楼处,以免噪声、振动扰民引发环境纠纷。

4、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切实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防治措施,减少施工期污水、扬尘污染环境。合理平衡土方量,并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防护措施,工程完工后,要迅速做好护坡、绿化工作,避免或减少施工期水土流失。做好施工作业区的防风抑尘措施、对运输沙石、水泥、轻集料等施工材料的车辆,应合理组织并采取密闭或遮盖措施,减少物料抛撒和扬尘;应强化施工期噪声管理,采取降噪、临时隔声设施等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外排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中有关规定。

本项目建筑施工应符合《芜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施工泥浆水不得外排,严禁将施工废水、废料、渣土倾入区域内自然水体和雨、污水管网中。

加强施工人员宣传教育,强化环境意识,制定严格的施工制度和有关纪律;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要定点存放,日产日清;高噪施工机械设备应避开午间、夜间施工,确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施工单位应持有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提前2日公告附近居民,并告知环保部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环保部门芜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限制性规定。

5、项目区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中转设施,应充分考虑垃圾中转设施与相邻建筑用途与间距,固体废物应做到分类收集、日产日清,妥善处理处置。

6、商业建筑物外装饰设计中,应充分考虑霓虹灯、玻璃幕墙等光污染源对外环境的影响,玻璃幕墙安装需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中有关“光污染”的控制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临近居民正常生活、交通不受干扰。

7、项目商业用房中如包含娱乐场所建设,应符合文化、规划、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要求,并在入驻前另行向我局报批。

8、按照规定妥善做好变电站等电磁辐射污染源工频电场、磁场、无线电干扰的屏蔽防护,防止辐射污染。

三、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我局书面报告,并及时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准予正式投入使用。

 

 

 

 

 

2014628

 

 

主题词:环保  行审  房地产  报告书  批复 

 


  送:鸠江区人民政府、鸠江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鸠江环

保分局、安徽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