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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搬迁工程专项改造项目拟作出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7-06-28 00:00来源:芜湖生态环境局作者:行政审批科浏览次数:
 

根据企业的申请,市环保局组织人员对芜湖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搬迁工程专项改造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我局认为该项目环境保护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拟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验收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

1.      项目名称:搬迁工程专项改造项目

2.      建设地点:位于芜湖市繁昌县新港镇

3.      建设单位:芜湖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

4.      验收监测单位: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

5.      建设概况:芜湖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位于芜湖市繁昌县新港镇,搬迁工程专项改造包括新建综合原料场、烧结车间、球团车间、炼铁车间、炼钢车间、棒材车间、制氧站、富余煤气余热回收综合利用发电厂以及给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热力设施、空压站、燃气设施等配套公辅工程,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铁190万吨、钢坯209万吨、钢材200万吨的综合生产能力。工程于2016331日取得了芜湖市环保局对该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行审 [2016]25号)。搬迁工程于2009~2013年底陆续建成投产,工程实际总投资383458万元,环保投资约50000万元。

6.      环保三同时及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废气产生的环节及治理措施

1、原料场

高炉矿槽供料转运站:袋式除尘。

扬尘:8m防尘网+洒水(原有基础上加高2m

2、球团车间

竖炉烟气:多管+布袋除尘+烟气脱硫。

配料系统、成品转运系统:袋式除尘。

31#105m2烧结机

1#烧结机头烟气:多管+烟气脱硫。

1#烧结机尾、1#/2#返料系统:袋式除尘。

42#144m2烧结机

2#烧结机头烟气:多管+烟气脱硫。

2#烧结机尾、1#/2#配料系统、1#/2#混合室、1#/2#成品筛分:袋式除尘。

5580m3高炉

高炉矿槽出铁场、煤粉干燥、矿1机尾、高炉炉顶装料废气:袋式除尘。

热风炉废气:60m排气筒高空排放。

6880m3高炉

高炉矿槽出铁场、煤粉干燥、矿2机尾、高炉炉顶装料废气:袋式除尘。

热风炉废气:60m排气筒高空排放。

72×80t转炉

转炉一次烟气:湿法除尘。

转炉二次烟气、600t混铁炉烟气及LF法炉烟气、地下上料系统、成品储运系统:布袋除尘器。

8、轧钢

Φ550棒材加热炉/Φ650棒材加热炉:20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锅炉烟气:50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二)废水产生的环节及治理措施

原料场:初期雨水,建设雨水收集池,收集雨水。

球团:净环水回用,有一台处理装置。浊环水经中和、絮凝沉淀后回用。有一台处理装置

烧结:净环水回用,浊环水浊环水经中和、絮凝沉淀后回用。1#2#各有一套浊环水处理设施。

炼铁:净环水回用,浊环水经中和、絮凝沉淀后回用。1#2#共用一套浊环水处理设施。

2×80t转炉:软环水回用,1#2#共用一套软水循环设施。处理后回用。

净环水回用,1#2#共用一套循环装置。处理后回用。1#2#煤气洗涤水共用一套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1#2#连铸浊环水共用一套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

轧钢:净环水回用,1#2#共用一套循环装置。1#2#共用一套浊环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

制氧站:2台制氧机净环水共用一套循环装置,处理后回用。石灰窑净环水有一套循环装置,处理后回用。

热电站:净环水回用,有一套循环装置。

办公区生活污水:生化一体装置。

地坪冲洗水、厂区生活污水:混凝+沉淀+砂滤。

全厂生活污水:接触氧化+沉淀+砂滤。

厂区生产废水:絮凝沉淀+V型滤池。

(三)噪声

工程尽量选用低噪声、振动小的设备,并对高噪声设备及气体放散源采取了必要的控制措施,对煤粉破碎、振动、给料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采取减振、建筑物隔声等措施;风机、水泵采取建筑物隔声、加装消音器等措施;干熄焦系统蒸汽放散出口安装消声器等。

(四)固体废物 

工程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烧结脱硫石膏、高炉渣、钢渣,各设一个临时贮存场所,综合利用。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油,危废存放于危废库,并配备防风、防雨、防渗及防盗措施。建有截流沟废液收集池。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定期清理。

(五)风险防范

公司成立了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编制了突发事件环境应急预案,制定了年度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

7.检测结果

根据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芜湖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搬迁工程专项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海正环验字[2016]071号):

(一)有组织排放废气

 1).原料场

验收监测期间,原料场高炉矿槽供料转运站系统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炼铁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28663-2012)标准值

2).烧结车间

1#/2#烧结机机尾除尘器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1#/2#烧结返料除尘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1 #/2#配料系统除尘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1#/2#原料混合系统除尘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1#/2#成品筛分系统及炼铁厂矿2#机尾除尘器排口颗粒物,1#2#烧结机头烟气除尘系统排口颗粒物、SO2NOX、氟化物、二噁英排放浓度均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2-2012) 标准限值。

3).球团车间

竖炉烟气排口颗粒物、SO2NOX、氟化物、二噁英排放浓度,配料系统除尘器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成品运转系统除尘器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均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 标准限值。

4).炼铁厂

1#/2#高炉煤粉干燥废气除尘器排口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1#/2#高炉矿槽、出铁除尘系统除尘器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矿1机尾(球团、生矿上料)除尘系统除尘器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均符合《炼铁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28663-2012) 标准限值。

5.炼钢厂

1#转炉一次和二次烟气、600t混铁炉烟气除尘器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2#转炉一次和二次烟气、LF炉烟气除尘器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地下上料系统除尘器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连铸二冷排气除尘器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 标准限值。

6).轧钢厂

Φ550棒材加热炉烟气排口(煤废)颗粒物、SO2NOX的排放浓度,Φ550棒材加热炉烟气排口(空废)颗粒物、SO2NOX的排放浓度,Φ650棒材加热炉烟气排口(煤废)颗粒物、SO2NOX的排放浓度,Φ650棒材加热炉烟气排口(空废)颗粒物、SO2NOX的排放浓度符合《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B28665-2012)标准限值。

7).热电站

电站锅炉烟气排口颗粒物、SO2NOX的排放浓度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23-2011)标准限值。

(二)无组织排放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氟化物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要求。敏感点环境空气中SO2NOX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要求。

(三)厂界噪声      

根据检测结果,验收期间厂界 14 个点位有 6 个点位存在夜间噪声超标现象,主要集中在厂区南侧和西侧靠长江位置,周围敏感点 (除厂区内富鑫苑宿舍外) 距离厂区较远,主要噪声源为石灰窑生产车间、原料场地运输车辆、设备生产噪音;敏感点噪音除厂区宿舍富鑫苑外全部满足二类区标准值,富鑫苑靠生产区一侧首排房外一米检测值夜间超标,石灰窑于 2016 12 月底关停,噪声于 2017 6 20 日至 21 日对超标点位进行复测,复测的噪声结果仍有部分厂界夜间噪声超出三类区标准,最大值超标 3.5dB。在富鑫苑内测点(在卫生防护距离 700 米边界处)符合二类区噪声标准,由于厂界噪声超标点位周围居民已经搬迁,产生噪声不存在扰民现象。

(四)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生活污水排口中pH、悬浮物、氨氮、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磷等的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96的一级标准。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各项污染物指标满足《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2级标准。

厂区地下水pH、氨氮、总硬度、氰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挥发酚等的浓度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4848-93)中类标准相应限值的要求。

(五)固体废物

项目危险废物为废油,危废存放于危废库,并配备防风、防雨、防渗及防盗措施。危废已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定期外委处理处置。

(六)总量控制

根据芜湖市环保局 2016 3 21 日对芜湖富鑫钢铁有限公司搬迁工程专项改造项目新增排放容量核定表中意见,预计新增排放二氧化硫 854.9 /年、氮氧化物 1768 /年,芜湖市环保局根据环境总量核算,同意该项目投产后容许新增排放二氧化硫 855 /年,氮氧化物 1768 /年。项目合计二氧化硫总量为 2437 /年;氮氧化物为 4116 /年。根据验收监测结果核算,改造工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975 /年:氮氧化物:1626 /年,均可以满足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七) 公众参与

60 位被调查者对该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表示满意或较满意。

(八)监测报告总体结论

验收监测期间, 芜湖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搬迁工程专项改造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做到达标排放,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噪声厂界排放有超标现象,炼铁厂 700 米外居民已搬迁,附近无厂外居民居住,700 米外符合二类区噪声标准.生产固废和危险废物得到合理处置。风险得到合理控制,排放总量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芜湖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科

11.联系电话及传真:0553-2963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