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环保业务 > 环境审批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关于安徽点金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高纯砂和1万只坩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芜环行审〔2023〕256号

发布日期:2023-12-11 10:51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行政审批科浏览次数:

安徽点金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点金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高纯砂和1万只坩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该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高安街道经六路西侧。项目总投资30023.5万元,经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批准备案(三经发〔2023190号,项目代码:2306-340208-04-05-526070)。主要建设内:新建3栋生产车间及其他生产辅房,布设破碎、酸洗、焙烧、浮选等生产区域。项目建成后,年产2万吨高纯砂和1万只坩埚。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要求。高纯砂生产线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原矿酸洗废气经密闭收集+二级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焙烧、粉碎、筛分粉尘经密闭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浮选废气经密闭收集+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烘干、烤砂粉尘经密闭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石英砂酸洗废气经密闭收集+二级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氯化废气经密闭收集+二级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坩埚生产线加料、熔制、脱模、打磨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坩埚酸洗废气经密闭收集+二级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高纯砂生产线产生的颗粒物、氟化物、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NH3、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排放限值要求。坩埚生产线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295-2022)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控制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酸洗废水经2.5m3/h的酸洗废水处理系统(中和混凝沉淀+MVR蒸发+冷凝)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浮选废水、水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喷淋废水及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中和预处理+二级除氟沉淀+深度除氟+过滤)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纯水制备浓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芜湖长江大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本项目在正式生产需要纳管排水时,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排水管理规定,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接入。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废包装桶、废机油、废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结晶杂盐依据鉴别结果进行归类处理,鉴定之前按危废管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三山生态环境分局。请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MA8QDY0N7J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