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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芜湖市联合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000吨涂料生产、20000吨环保型防火阻燃材料生产搬迁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芜环行审〔2023〕280号

发布日期:2023-12-28 16:18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行政审批科浏览次数:

芜湖市联合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市联合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000吨涂料生产、20000吨环保型防火阻燃材料生产搬迁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迁建至经开区沈巷片区和沈路(G347)以南,永安西路以西南。项目总投资25000万元,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开备案〔202367号,项目代码:2303-340264-04-02-993388)。主要建设内容:拟建设生产车间2栋、各类涂料产线27条、仓库、储罐等生产设施,形成年产20000吨涂料、20000吨环保型防火阻燃材料的生产规模。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甲类车间设备密闭作业,投料口、灌装机废气收集采用上方集气罩收集配料釜、调漆釜及分散机废气采用内管道收集,两股废气1#布袋除尘器+沸石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 m高排气筒排放;危废车间有机废气、储罐区有机废气收集后经管道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清洗剂回收废气二甲苯经密闭管道+沸石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催化氧化装置通过15 m高排气筒排放丙类车间分散机、混合罐、包装口,采用上方集气罩收集,经2#布袋除尘器和仓顶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 m高排气筒排放检验室废气,采用上方设置集气罩,经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 表 2 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二甲苯排放参照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中大气污染物苯系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二苯、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中无组织排放监控度限值。企业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NMHC)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 B.1 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中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接管芜湖市江北污水处理厂处理,在污水排放专管及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营之前,初期雨水及地面冲洗废水等生产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待污水排放专管及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营后,初期雨水及地面冲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通过专管排放至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包装材料(废原料桶)、沾染试剂的手套及抹布、废活性炭、废滤网及滤渣、实验室废试剂、废漆渣、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厂区分区防渗、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658521F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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