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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优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芜环行审〔2024〕58号

发布日期:2024-04-15 17:09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行政审批科浏览次数:

安徽优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你公司《安徽优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312-340264-04-05-921932收悉。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路以南、凤鸣湖北路以东,总投资6000万元,建设内容为:新建1#仓库及配套设施收集、贮存、转运危险废物。2#仓库暂不建设,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项目收集、贮存、转运危险废物种类包括HW08、HW09、HW11、HW12、HW13、HW16、HW17、HW34、HW35、HW36、HW49、HW50共12大类,96小类,全厂每日最大暂存量为300吨,年转运量不超过10000吨。服务对象为芜湖市小微企业,不允许收集芜湖市市域范围外的危险废物。结合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厂区内各类危险废物独立分区暂存。1#仓库酸性废气经负压收集处理后排放。1#仓库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处理后排放。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氯化氢、硫酸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及表2排放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管控要求。项目设置以厂界外延95m的环境防护距离。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初期雨水需单独收集监测,水质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中三级标准及区域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若监测不合格,作为危废(危废代码:HW49 其他废物900-042-49)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其他各类废水一律不得混入生活污水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要求,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喷淋废液、废拖把、破损包装桶、吸油毡、废抹布、废手套等)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3MA2U4RYH9E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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