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处: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处芜湖经开区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污专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市经开区福州路与龙湾西路交叉口东南侧。项目总投资7822.66万元,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复立项(开立项〔2023〕63号,项目代码:2305-340264-04-01 -348103)。设计污水处理规模为2800m3/d,主要建设构筑物为:调节池及事故池、反应沉淀池、水解酸化池、AAO-MBR组合池、臭氧氧化池、清水池、臭氧发生间、污泥脱水系统、除臭系统、管理用房及值班室等配套设施。配套建设排污专管,进水管设计范围为江北片区的化工企业排水点处围墙外1m至园区污水处理设施,采用“一企一管”压力管明管输送;尾水管设计范围为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至江北污水处理厂尾水泵房,采用埋地式压力管。该污水处理厂收水服务范围为芜湖经开区化工园区江北片区,处理片区内化工工业废水,四至范围为:东至西梁山路,西至长河路,南至深圳路,北至和沈路。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严格执行施工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施工现场定时洒水降尘。施工期废气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表1控制要求。调节池、水解酸化池、厌缺氧池、污泥储池分别加盖密闭后单独设抽风管汇入总管后集中送入废气处理系统处理,污泥脱水间离心脱水机全封闭,脱水机内设臭气收集管路,各管路臭气汇总后经“化学洗涤+生物滤池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新建二级标准值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严格执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施工产生的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施工生活污水经移动式公厕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运营期外来废水采取“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工艺路线,其中含重金属企业废水进入调节池A经过反应沉淀池去除重金属,其它企业废水进入调节池B,然后所有废水共同混合经过“水解酸化池+AAO-MBR工艺+臭氧氧化池+清水池”处理后排放。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中总钴、总锰参照《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含修改单)表2中直接排放特别限值;总钒参照《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2011)表3中直接排放特别限值;环氧氯丙烷、双酚A参照《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2中直接排放特别限值;总有机碳、二氯甲烷、硝基苯类、急性毒性参照《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表3直接排放特别限值;氟化物参照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氟化物≤1mg/L),待国家或地方发布新标准后,按照新标准执行。达标后的尾水输送至江北污水处理厂尾水泵房处,依托江北污水处理厂现有压力管输送至入河排污口进入长江。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隔音、消声、减震等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生化污泥在进行危废鉴别之前,暂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后续根据鉴定结果按规定进行处置;物化污泥、化验室及在线监测设备废液及废瓶、废机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本项目涉及新污染物排放有新的监管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主动告知属地相关部门,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225MB0U04295T)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