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安徽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京仪自动化集成电路制造专用高精密控制装备研发生产(安徽)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项目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开备案〔2022〕58号,项目代码:2308-340264-04-05-636136)。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纬二次路以南、太平湖路以西,总投资50600万元,占地面积约85000m2,建设内容为:新建生产厂房、研发厂房、储罐区及配套综合楼等,购置机加工设备、切割机、焊接机、清洗机、特气柜、检测仪等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半导体专用温控设备1150台、废气处理设备680台。结合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低VOCs原辅用料,规范建立执行VOCs物料台账制度。鼓励按照绩效A级或引领性等级进行设计建设。项目生产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和表4相关限值及管控要求,PVC雕刻、3#生产厂房金属焊接产生的颗粒物及1#研发厂房废气处理设备测试产生的氯化氢、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浓度限值,3#生产厂房天然气燃烧、1#研发厂房废气处理设备测试产生的颗粒物、SO2、NOx排放分别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不高于30mg/m3、300mg/m3、200mg/m3的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大型规模排放浓度及相关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3#生产厂房清洗废水、水箱测漏废水,1#研发厂房清洗废水、废气处理设备测试喷淋塔废水、碱液喷淋塔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调节+混凝+絮凝沉淀)处理后与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共同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纯水机制备浓水、冷却塔冷却水、3#生产厂房生产废气处理设备成品测试中喷淋塔冷却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机械安放位置和生产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震、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废抹布、废工业酒精桶、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集中收集的废含油手套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Q3END1R)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