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天门轻质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芜湖市天门轻质材料有限公司工业废渣及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项目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开备案〔2023〕55号,项目代码:2306-340264-04-01-316159)。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永丰路与红光路交叉处东北角,总投资1235万元,占地面积约17718m2,建设内容为:新增跳汰机、摇床、破碎机等设备进行炉渣和建筑废弃物预处理生产线改造,3#厂房原有制砖生产线调整至2#厂房。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950万块新型环保透水砖、320万块仿石透水砖、400万块生态护坡砖、400万块植草砖、27万平方混凝土多功能墙板。结合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原料来源控制。严格控制进厂原料,严禁危险废物进厂。炉渣来源应为《报告表》中所列芜湖绿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及芜湖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建筑废弃物来源应限于芜湖市市域范围内。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鼓励按照绩效A级或引领性等级进行设计建设。项目生产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炉渣和建筑废弃物预处理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62-2023)表2排放限值;制砖生产配料、搅拌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1排放限值;炉渣贮存产生的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2排放限值。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炉渣预处理生产线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机械安放位置和生产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震、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主动告知属地相关部门,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1851265E)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