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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优华新能源汽车部件产业园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及配套污水处理站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4-12-16 10:41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行政审批科浏览次数:

安徽优华新能源汽车部件产业园有限公司

单位报来的安徽优华新能源汽车部件产业园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及配套污水处理站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湾沚生态环境分局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位于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快速通道3999号项目总投资30000万元湾沚区发改委备案湾发改备2024127,项目代码:2404-340221-04-01-561022)。项目总建筑面积156299.88平方米,现有厂房建筑面积66763.56平方米,本项目新建厂房建筑面积78434.41平方米;并配套建设集中污水处理站及事故池等相关附属设施(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300m3/d)。本项目污水站不含第一类污染物处理,若后期有涉及第一类污染物的企业,将自行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限值后,排入本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严格执行施工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施工现场定时洒水降尘。施工期废气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表1控制要求。污水处理站各废水收集池、水解酸化池、生物接触氧化池、二沉池、污泥浓缩池分别加盖封闭后负压收集,废气采用化学洗涤塔(碱喷淋+水喷淋)+排气筒处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新建二级标准值要求。

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调节+混凝沉淀+气浮池+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二沉池”,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并满足污水处理厂纳管协议限值要求,纳管市政污水管网进入芜湖县新芜开发区城东污水处理厂,经处理达标后最终排入裘公河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隔音、消声、减震等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4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生化污泥在进行危废鉴别之前,暂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后续根据鉴定结果按规定进行处置;污泥、浮渣、出水在线检测废液、有毒有害水处理剂废桶(主要为硫酸、氢氧化钠的包装桶)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本项目涉及新污染物排放有新的监管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请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8QPEFY37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月16日